(转自天津日报)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工作要求,以法治力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要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全覆盖。
关键词 依法管理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
《条例》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条例》还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同时对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职责作了规定。
关键词 分类投放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条例》明确规定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条例》明确,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在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建立管理制度、设置和保护分类收集点位及容器、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及时报告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等管理责任。
关键词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严格标准确保全程分类
《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时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保持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
关键词 源头减量严禁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条例》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经营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对商品过度包装、一次性塑料制品、闲置物品再使用、组织净菜上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键词 资源化利用支持扶持循环经济发展
《条例》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我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同时,《条例》对可回收物回收服务方式、低值可回收物等作了规定。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回收废旧物品,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关键词 社会共治人人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受益
《条例》明确规定,我市建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倡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等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并开展相关行业培训和评价,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